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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收益权产品竞价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收益权交易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的收益权挂牌竞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网址:https://bqjy.nncec.com/)内进行的交易及相关服务。

第三条 会员是指在交易系统注册并取得知识产权收益权业务会员资格,参与知识产权收益权交易活动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境内机构、企业和组织。

第四条 会员包括转让方会员、投资者会员、运营机构会员和推荐机构会员。

(一)转让方会员是指合法持有知识产权收益权并委托交易中心转让的机构。

(二)投资者会员是指符合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受让准入要求并具有竞买意愿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投资方。

(三)运营机构会员是指为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交易提供市场运营服务和技术运营服务的机构。

(四)推荐机构会员是指为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交易提供业务推荐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申请注册成为会员的主体,应在交易系统内填写会员基础资料,并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其它证明性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第六条 经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审查通过的,申请主体获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交易是指会员将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在交易中心的收益权交易系统内转让给其他会员的行为。

第八条 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挂牌转让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挂牌转让的会员提交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挂牌转让申请。

(二)交易中心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按照会员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发布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转让信息;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转让信息发布后即进入挂牌公示期。挂牌公示期结束后,投资者会员可在项目转让信息中确定的竞价期,在交易系统内交纳保证金并出价。

(四)通过交易系统单向竞价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最高有效报价,该报价对应的会员为项目的受让方。

(五)受让方对已竞得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进行确认,并补齐交易价款。  

第九条 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在交易系统挂牌转让的期限由挂牌公示期和竞价期组成。公开挂牌转让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挂牌公示期应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挂牌公示期内不接受报价。挂牌公示期结束后下个工作日为竞价期。如竞价期内未产生受让方,则继续延长竞价期至下个工作日,直至产生受让方。竞价期不得超过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十条 经交易系统挂牌转让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须使用竞价交易方式。竞价交易方式是指,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单向竞价且价高者得的交易方式。竞价期结束后,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会员为项目的受让方。

第十一条 交易价款由受金融局监管的第三方结算中心进行统一结算,结算中心账户名称:大连商品交易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号:15524632460087,开户行:平安银行大连开发区支行。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受让方竞得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剩余交易价款。交易价款余款补齐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结算。

第十二条 项目转让是指通过该交易系统购得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的会员,在收益权有效期限内将该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再次转让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向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申请转让其持有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转让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是在本交易系统购得;

(二)不晚于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有效期截止日前 20 个工作日提出转让申请,同时申请转让多个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的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计算;

(三)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其持有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在交易中心进行项目转让的,应在交易系统填写申请转让项目信息并提交审核。申请转让信息包括:

(一)拟转让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的首次挂牌信息;

(二)拟转让的知识产权收益权标的的价格、加价幅度;

(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出版融合产品项目转让的流程和交易方式按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