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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1年10月11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开展的一切知识产权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四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对在本中心平台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本中心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根据情节轻重对异常交易行为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并发布风险警示通知。

第五条 出现以下异常情形,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大笔连续申请或者密集申请,以影响知识产权价格;

(二)频繁买卖申请或频繁撤销申请,以影响知识产权价格;

(三)交易账户的知识产权采购量、持有知识产权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买卖申请;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义务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知识产权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七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对在本中心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本中心认定存在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交易商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不按本中心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中心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七)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提前闭市、限制交易、暂缓交收等措施,本中心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知识产权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十条 为应对交易平台系统风险、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交易手续费的5%。本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准备金标准。

第十二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设立专户对风险准备金实施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月度终了,本中心严格按规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第十条所列风险造成的亏损,维护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为了维护正常的知识产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因本中心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而给交易商造成损失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方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本办法有修订的,将于本中心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